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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 : 2012-04-20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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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采取多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以上行为的,不在其列。

  第三条 奖励抚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认真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补助、抚恤、慰问工作,确保哪个平台可以买球: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人员都能得到表彰,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应有的社会资助,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得到应有的社会关爱。

  (二)全市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实行市、县(区)两级工作机制,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本辖区内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抚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奖励抚恤县(区)级基金会上报的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形式:

  (一)报请市政府授予或追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二)报请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

  (三)报请市有关部门授予市文明新风典型、“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四)为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励金;

  (五)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报道。

  第五条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及时受理见义勇为申请,审核、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在开展本级基金会经常性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及时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送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六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县级基金会上报的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及时给予审核和肯定,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发放600-2000元的奖励金,并及时开展宣传报道和相关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对不同等级荣誉称号配套增发奖励金:

  一等奖5000元(革命烈士、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二等奖3000元(省文明新风典型、省“三八”红旗手、省新长征突击手);

  三等奖2000元(市文明新风典型、市“三八”红旗手、市新长征突击手)。

第三章 抚恤和补助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本会将为其家属发放抚恤金:

  1、革命烈士5万元;

  2、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万元;

  3、其他人员1万元。

  第九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本会将为其发放康复补助金:

  1、一级至二级伤残:5万元;

  2、三级至四级伤残:3万元;

  3、五级至七级伤残:1万元;

  4、八级至十级伤残:8000元

  5、重伤:          5000元;

  6、轻伤:          3000元。

  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评定。

  第十条 因见义勇为财产受损的,本会将为其发放财损补助金:

  按物价部门的定损额度发放财损补助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补助20%;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补助30%。

第四章 救助和慰问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困难家庭,本会将视情发放生活救助金:

  一等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1万元;

  二等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5000元;

  三等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2000元。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本会将发放入学补助金:

  高中生:1000元;

  大学生:2000元;

  硕士生:3000元。

  第十三条 每年春节期间,对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进行慰问,慰问标准每户1000元至2000元。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上述奖励、抚恤、补助和救助事项,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核实;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调查复核,并报有关事迹及证明材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审核,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提出奖励(抚恤、补助、救助)意见,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或10人以上的集中奖励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上述奖励、抚恤、补助和救助金之间,可以单项发放,也可以累计发放,但每个单项不重复发放。

  第十七条 本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存在疑义的,可提请有关县(市)区公安(分)局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抚恤)金的发放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有子女的,各发半数;

  (五)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子女的,各发三分之一;

  (六)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七)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八)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九条 对于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大,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见义勇为行为,可直接上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定并开展奖励抚恤工作,事后按程序补办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申请和审批见义勇为奖励抚恤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受益人的奖励抚恤资格,并收回奖励抚恤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冠名基金及公安联防、保安的集中奖励事宜,按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3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其奖励抚恤标准根据其事迹和具体情节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